日前,發生有家長將幼兒托給未領有居家托領服務登記證書的友人照顧而發生不幸意外,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表示,自103年12月1日起已實施「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只要是照顧三親等以外小孩的托育人員都要依法辦理登記,才能擔任居家托育服務工作,未領有服務登記證書就收托兒童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將處以新台幣6千至3萬元罰鍰。
國人習慣尋找托育人員多以家人、親友、鄰居等近便性為考量,而且接受托育人員與家長之間屬私人契約行為,過去法令也未規定保母的資格與要件,因此,造成嬰幼兒托育照顧福利服務之品質無法確保,但自103年12月起已實施登記制度,居家托育人員的服務內容、收托方式、收托人數、資格條件等相關規定都有法規管理。
對於有意願擔任托育工作者,只要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三、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並且符合無重大犯罪紀錄、無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等相關消極資格、通過健康檢查、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等規定,即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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